授予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公告后,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委托代理机构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在2009年10月1日之后(含该日)的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每项请求只限一件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可以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