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国文先生作为北京国创改性沥青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代理了对我国道路建设,特别是高速公路建设有着直接影响的,诉讼额达5000余万元的沥青改性专利无效案。
北京国创改性沥青有限公司(简称国创公司)于1999年3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是本案专利说明书未对发明技术方案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所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实现,因而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将权利要求1中的方案和对比文件EP0135697A2文摘中披露的用塑料聚合物对沥青改性的多级碾磨机进行比较,即可得出权利要求中的方法无创造性,因而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查于2001年12月18日作出第405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88106708.3号发明专利权无效。诺沃发尔特公司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405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本案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四款的规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405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诺沃发尔特公司的起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维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405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诺沃发尔特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维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405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